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
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
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