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指定銀行得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帳戶及匯款。大陸地區人民匯款,匯入匯款性質以經許可來臺之 目的相符者為限,匯出匯款性質以接濟或捐贈親友為限;匯往大陸地 區之匯款或自大陸地區之匯入款,均適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 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