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090.02.27台財融(一)字第9072736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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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稅捐稽徵機關因調查課稅需要,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正式備文
    要求銀行提供前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如涉及「資金往來紀錄」,
    仍應先敘明案情並說明必須調查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始得向銀行進
    行調查。惟若為瞭解欠稅人在銀行兼營信託或證券業務部門之信託資
    金或有價證券餘額,以便移請法院就其「欠稅強制執行」;或為「核
    課遺產稅」需要,而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信託資金或有價證券餘額
    ,仍得逕洽相關銀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