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稅捐稽徵機關因調查課稅需要,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正式備文 要求銀行提供前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如涉及「資金往來紀錄」, 仍應先敘明案情並說明必須調查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始得向銀行進 行調查。惟若為瞭解欠稅人在銀行兼營信託或證券業務部門之信託資 金或有價證券餘額,以便移請法院就其「欠稅強制執行」;或為「核 課遺產稅」需要,而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信託資金或有價證券餘額 ,仍得逕洽相關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