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2    條
為健全新設銀行業務經營,財政部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範圍內附加附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