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097.02.12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090號令廢止)
   2   
二  適用範圍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票券金融公司發
    生存款異常提領、資金鉅額流失或其他流動性嚴重不足而有經營危機
    之虞者,依本原則辦理。但有符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