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包括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外國銀行在
台分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