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2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