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
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
    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負責人未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五、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弊案。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得不受前項標準第一款、
第二款之限制,但合併後仍須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