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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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   
 (一) 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二) 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         
 (三) 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