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113.08.13金管銀合字第1130272564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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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放款比率加計應予觀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之信用合作社改
    制之商業銀行,其遷移國內分支機構之申請案自申請書件送達本會之
    次日起自動核准。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銀行應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逾期放款及逾期放款
    比率,並向本會申報甲類逾期放款比率及乙類逾期放款比率;爰自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前項所稱之「逾期放款比率加計應予觀察放款比
    率」,改以上開辦法規定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