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091.07.02台財融(四)字第0910026761號令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
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
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
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