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要點所稱轉投資,指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開規定須經財政部核准對相 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之投資。 前項所稱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指 銀行、綜合證券商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之企業。但不包括票券金融公 司本身之法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