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揭露短期票券債券買賣價格規定(090.10.30台財融(四)字第0090724670號令訂定)
   2   
二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短期票券及債券之買賣參考價格,於每日營業前,
    依不同天期別或發行期別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露;遇利率波動
    幅度較大時,應予隨時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