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092.08.0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34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銀行及證券商。                             
前項所稱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所稱證券商限於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 
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證券商以申請兼營短期票券之經紀或自營業務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