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
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