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 證金。 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 儲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