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2    條
公開說明書應依下列基本原則編製: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
    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
    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