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