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者,得與大陸福建地區之金融 機構,從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之直接往來;或經由在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銀行 (以下簡稱第三地區銀行) ,從事匯款 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之間接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