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