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2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
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