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額度(095.06.29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廢止)
   2   
二  已依據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之銀行,應於本規定發
    布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