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090.09.25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10號令訂定)
第    2    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
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