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金融控股公司 (含已有金融跨業經營之外國機構) 或在母國已有 跨業經營之外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外國金控) ,為持有一銀行、保 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得由其為進行前項投資所設立之百分之百持股之特 殊目的子公司,或由其已具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代 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