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第    2    條
公開發行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
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銀行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銀行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