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對象及逾期放款比率之認定 (一)本措施之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不包括工業銀行)。 (二)為促使本國銀行加速整併,因整併所增加之逾期放款,得由主管機 關衡酌於 2 年內暫不納入本措施逾期放款比率計算,即仍依整併 前原逾期放款比率適用各項獎勵及處置措施。 (三)本措施所稱逾期放款比率,係指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 後,所計算之逾期放款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