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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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逾期放款比率之認定
(一)本措施之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不包括工業銀行)。
(二)為促使本國銀行加速整併,因整併所增加之逾期放款,得由主管機
      關衡酌於 2  年內暫不納入本措施逾期放款比率計算,即仍依整併
      前原逾期放款比率適用各項獎勵及處置措施。
(三)本措施所稱逾期放款比率,係指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
      後,所計算之逾期放款比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