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 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若本規 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