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110.04.08金管銀合字第11002707821號令修正)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