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094.03.23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228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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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逕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但涉及信託、票
    券、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保險、外匯、衍生
    性金融商品或兩岸等業務者,應符合各該法規之規定。各該法規如另
    有禁止或限制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