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務顧問業務規範(093.12.14金管銀(六)字第093600052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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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申請辦理財務顧問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
    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視
    為核准:
 (一) 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 營業計畫書 (至少包含組織架構與部門職掌、業務範圍與目標、作
      業流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內部稽核制度、檔案管理、業務紛
      爭之處理及從業人員簡歷等) 。
 (三) 為規範禁止搭售、資訊保密、建立防火牆等訂定之內部作業準則與
      控管流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