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097.06.27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97號令修正)
第    2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
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