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 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