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以依法得銷售之各種金融商品 為限。銀行對一般客戶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金 融商品;但有客觀事實顯示,客戶對該金融商品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 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