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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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以依法得銷售之各種金融商品
    為限。銀行對一般客戶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金
    融商品;但有客觀事實顯示,客戶對該金融商品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
    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