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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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
    會) 發函通知,並副知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央行) 後,適用本規定。
    嗣後發生條件不符時,由金管會發函通知,並副知央行,停止適用本
    規定,於開辦其他各項新金融相關外匯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