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8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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