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1.10.19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5240號令修正)
第    2    條
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
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