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第    2    條
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
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