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問題金融機 構,定義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本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外國 金融控股公司。 (二)政府持股:指政府投資及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併計之持股。 (三)問題金融機構:指銀行發生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業務財務狀況顯 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或同法第六十四條 所稱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