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