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訂定)
第    2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