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 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但不包括再保 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