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標準(099.04.01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164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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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價方法
(一)估價方法應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
(二)專業估價者應符合內政部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專業估價者應 3  年更換 l  次(不得為同一事務所之估價師),
      且至少 1  年以內不得擔任該基金之估價者,並應遵循內政部之相
      關規定。
(四)估價之方法其基本假設應合理;其與 DCF  法差距之說明應合理;
      公開說明書應充分揭露。
(五)專業估價者及專家之聘任: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2 條規定,應
   由受託機構至少聘任一位專業估價者估價並委請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