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終止接管金融機構時,應將接管或終止接管之事
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必要時得事先
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