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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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提出償債計畫者,如有財務周轉需要,可
    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以下簡稱調整還款方
    式),並由原承貸金融機構依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