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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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