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1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2
二、辦理單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