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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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約定爭議之處理,僅以銀行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