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03.06.27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3450號令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
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
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
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孰低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