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服務對象,以下列為 限: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高淨值投資法人,及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之境 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