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    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相關事項之管理
,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