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託目的) 應載明信託目的係為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安全與保護使用者權益, 及委託人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 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 及處分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