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構),應表明為調查需要,註明案由,並應載明所需資料之內容及 範圍,正式備文洽電子支付機構查詢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 料或其他相關資料。